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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再豪横也不可任性,平谦律师助力承租人维护合法权益。

来源:Chinese websites 发布时间:2021/8/19 10:38:42

案情简介

原告:XX村经济合作社

被告: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于20177月得知XX村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所有的一处厂房欲出租,厂房面积700余平米。恰好科技公司正在寻觅新的生产经营场所,便向合作社表达了希望承租的意愿,同年8月向合作社支付了保证金。201711月原承租人租赁合同到期后,科技公司与合作社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一年,租金先付后用。合同签订后,科技公司向合作社支付了2018年全年租金,同年12月份搬进案涉厂房,并在通知合作社后将部分厂房转租。201810月份,科技公司向合作社支付了2019年租金。在原《租赁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租赁合同,但科技公司仍继续使用案涉厂房,合作社也未提出异议。201910月份,合作社以同地段厂房租赁单价上涨为由,要求科技公司按照上涨后的价格补交2019年全年房租差价,科技公司予以拒绝。合作社于201911月份将科技公司厂门上锁,并扣押了科技公司叉车、空调、电动三轮车等财产。20201月,合作社以科技公司拖欠租金为由,将科技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按照上涨后的租金标准补齐2019年全年租金。

办案经过

主办律师在了解了案件经过以后,对该租赁合同纠纷进行了初步分析,发现了以下争点:

1、《租赁合同》是否有效,如果合同有效,租金支付标准

2、科技公司何时知晓租金上调,双方就上调后的租金是否达成了继续租赁的合意?

3、合同现在状态如何?是无效、正在履行还是已经解除

在对案件进行更细致的分析后,主办律师了解到,案涉厂房为合作社自建房屋,并未取得规划许可或房产证,案涉租赁合同应属无效合同。租赁合同无效的,应参照合同约定标准计算房屋占用费。关于双方是否对调整后的租金达成新租赁合意的问题,科技公司曾在2019年上半年接到过合作社口头通知租金上调,但双方并未就新租金标准达成一致。因租赁合同无效,不存在合同现状的问题。主办律师建议科技公司提出反诉,要求合作社退还多收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案件结果

最终本案在主办律师的不懈努力下,法院最终驳回了合作社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支持了科技公司的反诉请求。 

平谦说法

首先,租赁双方在原租赁合同履行完毕后,应及时续签,约定好租赁期间和租金单价,避免因未签订租赁合同而被推定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出租人与承租人均可以随时提出解除租赁合同,增加了交易的不确定性;其次,在签订租赁合同前,要仔细审查房屋的权属证书,如果房屋没有合法规划手续的情况下,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将很难保证自身权利;最后,在双方交易过程中要留存好相应证据,以证明双方就租赁合同的履行达成了新的合意,避免发生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