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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疫情防控碰上劳动争议

来源:www.bjpjls.cn 发布时间:2022/1/13 9:34:53

原标题: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劳动关系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引题)

当疫情防控碰上劳动争议(主题)

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 柳姗姗 通讯员 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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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离期内工资照发吗?治疗期内,企业按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支付工资吗?按照防疫要求居家观察期间,算旷工吗?……许多劳动者对疫情防控常态化下的劳动关系问题不免有很多疑惑。记者通过吉林省高院此前的判决梳理出几个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提醒劳动者,遭遇侵权时,如何正确维权。

公司以疫情为由,薪酬骤降,吉林某汽车零部件公司职工齐强多次与领导协商无果后,提出离职,要求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近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公司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对公司须向齐强支付经济补偿4万余元的判决。

“用人单位能否以疫情属不可抗力为由中止劳动合同”“如何保障被依法隔离的劳动者的工资权益”“用人单位受疫情影响而部分停工停产的,能否按照停工停产规定支付工资待遇”……当下,疫情防控进入常态化,劳动争议类案件出现诸多新的争议焦点问题。劳动者遭遇侵权时,如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记者通过吉林省高院此前的判决梳理出几个典型案例。

以疫情为由遭降薪

2020年初,受疫情影响,国家相继出台稳定劳动关系的意见及相关文件,提出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岗位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在这种背景下,吉林某汽车零部件公司制定了《关于疫情期(2020年3月及以后)合同工薪资结算的方案》,但并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2020年3月至4月,齐强全勤到岗,公司按照方案仅为其发放了70%的工资,为此,他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并以用人单位未足额发放工资向辖区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仲裁委于2021年2月2日做出裁决支持齐强诉求后,公司不服裁决结果,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认为,在齐强全勤在岗工作前提下,公司按照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方案》内容,按70%发放工资,显然有悖于疫情期间国家相关政策,存在过错责任,故没有支持该公司的诉请。

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是针对企业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且停工停产的企业。在齐强与公司总经理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公司总经理认可其要求齐强2020年3月和4月必须出满勤且曾承诺全额发放工资,即当时公司并未因疫情影响而停工停产,且公司又未提供证据证明此期间经营存在困难导致无力支付员工工资。

最后,二审法院驳回了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原判。

以疫情防控为由遭解雇

因疫情管控要求,小区门禁安保严了起来。吉林市某小区监控保安赵伟没想到,因为让小区一位业主驾驶非其本人车辆进入小区,自己竟被物业公司开除。

赵伟已在这家物业公司工作了6年。2020年2月21日下午,一名小区业主驾车要求进入小区回家,但所驾驶车辆未经门禁识别。因疫情管控要求,赵伟拒绝该业主进入。随后,这名业主说自己在小区地库有车位,只是没开本人的车回家,再三要求放行。在后面又有车辆无法通过的情况下,赵伟出于同情将该业主的车辆放行,巧的是,恰被小区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看到。

当天,物业公司便以赵伟违反公司管理规定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赵伟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法院审理查明,赵伟私放外来车辆进入小区确实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但并未达到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亦未造成严重后果,物业公司因此对其予以开除,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判令物业公司向赵伟支付经济补偿金1万余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本案中,赵伟存在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且发生于疫情防控期间,但并未造成任何严重后果,未构成应予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物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缺乏法律依据。

疫情防控常态化给审理提出新要求

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劳动关系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给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提出了新要求。近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三)》(以下简称《解答(三)》)正式印发,其中,针对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明确提出7种情形的审判方法。

“按照《解答(三)》的内容,劳动合同主体不适用新冠肺炎疫情属不可抗力的界定,不得因此中止履行劳动合同。由医疗机构或政府依法对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等实施隔离措施,导致劳动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劳动者,企业应该按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支付其工资。”吉林高院民四庭负责人说。

在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同时,《解答(三)》也对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进行了明确。如,物业公司从住宅小区管理角度采取的居家观察等防控措施,不属于劳动者以处于居家观察期为由拒绝提供正常劳动的行为;用人单位各部门工作如具有相对独立性且所依赖的复工条件不同,个别部门(客户接待、对外餐饮服务等)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的,对该部门劳动者可以按照停工停产规定支付工资待遇;因疫情防控导致停工停产的,用人单位可在履行协商程序后单方安排劳动者于停工停产期间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

(文中劳动者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肖天

(文章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