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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遗赠可否“参照适用”《民法典》?

来源:www.bjpjls.cn 发布时间:2022/4/28 13:00:39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第二款: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那么对于赡养协议和遗赠扶养协议,鉴于其性质,何时可以参照适用合同编的规定,何时不能参照相关规定?

一、赡养协议

赡养协议是子女间就赡养义务的实际履行作出的事先安排。基于赡养义务产生的按份赡养义务之债属于赡养人之间的内部约定,不能约束被赡养人。例如,两子女就赡养父母达成分别赡养协议,各自承担赡养一方父母,儿子赡养母亲、女儿赡养父亲,此种赡养协议实际上免除了子女对父或母一方的法定赡养义务,应属无效。需要注意的是,对无效赡养协议的法律后果也不能简单适用《民法典》中合同无效法律后果的相关规则。对于赡养协议无效后子女已付赡养财物的处理,因赡养义务具有法定性、不可转让性和特殊身份属性,不存在先前父母接受赡养财物的返还问题,但赡养义务的再次分配过程中应该考虑赡养义务的平衡,如果子女一方已经对一方父母尽过较多赡养义务的,则法院在重新确定赡养义务时应该在经济负担的划定上予以考虑。就赡养义务中的财产性义务,参照子女对父母尽过较多义务一方支付的财产多少,酌情减轻其承担份额,最大可能使子女的赡养义务保持平衡。

二、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是被扶养人和扶养人(包括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的,由扶养人承担被扶养人生养死葬的义务,而被扶养人将全部或者部分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开辟了自然人个人养老问题的解决渠道,减轻了国家负担。遗赠扶养协议是在总结“五保”制度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自然人依靠自己财力解决养老送终问题的法律形式。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主要包括:扶养人对被扶养人生养死葬;被扶养人财产于其死后归扶养人所有。这两项内容不涉及亲情人伦关系的创设,仅为一种财产关系。遗赠扶养协议双方当事人对彼此之间人身信赖关系要求很高,扶养人对被扶养人应该既“养”又“扶”,双方当事人均享有对遗赠扶养协议的任意解除权。但遗赠扶养协议撤销权行使的后果有特殊性,不能参照适用《民法典》而要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规定:“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身份关系协议被撤销、解除或者确认无效后的法律效果具有特殊性,不能简单“回归”《民法典》第157条。身份关系协议被撤销、解除或无效后的法律效果具有特殊性。身份关系协议被撤销、解除后一般只能向将来发生效力,因为身份关系本身属于继续性法律关系,对身份关系“恢复原状”是很困难的。

婚姻家庭是一个具有法律意义的伦理之爱的温馨港湾。不能以财产法中心主义的思维过度介入婚姻家庭生活领域。但也应该鼓励身份法律关系当事人以“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的形式将有关爱情、亲情稳定性的期待法律化,以维系家庭的幸福和睦与团结协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