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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账,股东到底能不能查?

来源:www.bjpjls.cn 发布时间:2022/1/6 10:41:26

案例概述

  A公司股东B要求查阅会计账簿未果将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请求法院判令A公司提供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A公司认为股东B具有不正当目的,并举示证据证明股东B及其家人不仅经营与A公司具有实质性竞争关系的企业,还有损害A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拒绝提供。

  一审法院认为,股东B要求查阅、复制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采信A公司答辩意见,推定股东B查阅会计账簿具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A公司的利益,对其查阅会计账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股东B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通过这个案件可以看出,法律赋予股东的知情权并不是毫无限制,如果股东滥用知情权,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也需要救济手段予以回击。

保护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促进中小股东投资和社会投资的信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优化营商环境的关键问题是向公司投资的中小股东的权益能否得到应有的保护和维护。为此,《公司法》中赋予了股东多项权利,如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了股东知情权,即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等特定文件材料,并有权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七条至第十二条则明确,人民法院对于股东提出的知情权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对于股东因此遭受损失请求负有相应责任的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上述诸多规定中最关键的是《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内容就是股东知情权。股东知情权是股东所享有的权利之一,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是股东知情权的重要内容。近一段时间以来,股东请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的股东知情权纠纷在数量上呈上升趋势,股东也愈发重视自身知情权的行使和保障。但是,知情权的行使需要以正当目的为基础。会计账簿真实、完整地反映着公司的财务乃至经营状况,具有一定敏感性。为平衡公司利益与股东权利,保障股东在其查阅权受侵犯时的救济途径,同时防止股东滥用权力妨害公司正常经营,《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上述案例中,A公司举证证明股东B及其家人不仅经营与A公司具有实质性竞争关系的企业,还有损害A公司利益的行为,认定股东B行使知情权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正当目的”,据此驳回股东B的诉讼请求,本案作为引导股东依法正当行使股东权利,指导公司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有良好的示范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