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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教你怎么保护非控股股东的利益

来源:www.bjpjls.cn 发布时间:2022/6/10 16:54:00

2014年9月的夏季达沃斯论坛上,李克强总理第一次在公开场合提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概念,同时也被视作中国新常态下经济发展“双引擎”之一。

随着国家大力支持创业,近些年来更多人选择自主创业,进入商海。利用有限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与股东之间的资源互补,设立公司成了大家踏入商海后的第一个动作。在设立公司的时候,股东之间往往可以选择超多数决、累积投票制、单数董事会、有因撤换董事、雇用合同、先买权,还有各种估价办法和退出机制,等等来设计股东关系,避免日后可能产生的纠纷。

但实践中的纠纷多种多样,谁也不是神仙,能够将可能出现的纠纷全部预见到,只能根据当事人在成立公司时的实际情况和对合作伙伴之间关系的具体判断和估计进行设想。那些无法预见、无法设想的纠纷是无法预防或设计的。下面我们可以举一个例子:。

例:甲、乙、丙3位合作伙伴创建了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分别持股33.3%33.3%33.4%。董事会由甲、乙、丙3个人组成,他们每个人都在公司工作并领取工资。开始时大家关系不错,互相合作,但是在如何长远发展等经营方针上甲和乙丙产生了分歧。每次开董事会的时候,甲的意见总是被否决,票数是21;每次开股东会的时候,甲的提议总是被否决,票数是2010。公司最后决定不再雇用甲。甲在股东会上提出公司利润按持股比例分红,但是乙、丙投票决定将利润用于扩大再生产,或者给雇员加工资。于是甲的处境就十分不妙。他既不能领取工资,又不能获得分红,在公司经营上又没有任何决策权,仅有的出路就是将股份卖掉,期望能够有所赢利。可是没有人愿意购买他的股份。谁愿意掏钱买一个像甲这样的处境呢?

其实类似这样的情形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少见。其实我们可以通过事先的设计,避免这类问题。

方案一、甲可以事先与公司协商订立一个期限为若干年的附条件的劳动合同。此举首先保证了甲从公司获得薪酬的权利,而且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一旦甲被解雇,将获得一定的赔偿;约定附条件的股份买卖,这个条件可以是他被解雇或者死亡,一旦条件成就,公司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方法和价格回购他的股份;

方案二、利用章程的规定。比如章程规定董事会开会必须全体董事参加方为有效,或者要求董事会通过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70%以上的同意,所以没有甲的同意,决议就无法通过。

这种保护办法的前提条件是甲继续担任董事为了确保甲继续担任董事,可以采用发行多类股、规定每个股东选举一个董事、累积投票制等办法选举董事,其中最简单可行的就是规定每个股东选举一个董事。

最后,还要对章程的修改规则作出规定,如果多数派股东可以修改章程,任何章程上的精心设计都将无济于事,因为乙丙的表决权正好达到了23。所以对股东会也要像董事会一样规定有效数或者超多数决。比如规定股东会必须由全体股东参加方为有效,会议的讨论事项必须提前15日以书面方式通知每一位股东。这样,当知道要讨论修改章程的相关规定时就拒绝出席股东会,使会议流产;或者规定股东会通过决议必须经7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方案三、签订股东协议。甲可以与乙丙签订协议,规定在股东会上投票时必须互相选举为董事,并且指定选举谁担任公司何种职务以及工资多少。但是这样的协议效力会面临侵犯董事会法定权力的指责,具有一定风险。

事物都是一分为二的,有利又有弊。对少数派的保护充分了,形成僵局也就容易了。当少数派股东利用章程规定的会议有效数或者超多数决规则频频行使否决权的时候,就会出现所谓的少数派暴政,形成僵局。所以股东方案的设计是一门学问,需要根据行业不同,股东之间关系的不同,设立公司的目的等情况进行综合设计,保证在调动股东积极性的前提下,保护每一位股东的权利,也要避免公司僵局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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